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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德绑架?笑死,我根本没有好吗 第135节

  俩人已经吵红眼了,非但没有收敛,反而还张牙舞爪地开始肉搏。

  法警立刻出动镇压。

  在一番鸡飞狗跳之后,才恢复秩序。

  俩人被分开,但都咬牙切齿,喘着粗气,恶狠狠盯着对方。

  张伟一副生无可恋的样子,想死的心都有了。

  不管吴梦梦还是顾洁,本来就情节严重,不容乐观,它们可倒好,还非得来个火上浇油,让本就不乐观的情况更加雪上加霜。

  这还辩护个毛线!

  不给它们加一条“扰乱法庭秩序罪”,都算合议庭法外开恩了。

  反正经过这一番闹剧,吴梦梦和顾洁算是彻底没救了,本来情况就严重,还大闹审判庭……

  刑上加刑,就算把张三借给它们都白扯。

  第三个是蔡秀芬。

  她的情况同样非常严重。

  是仅次于吴梦梦的第二大诽谤信息源头。

  而且明显是出于报复目的而发布诽谤信息,主观恶性也非常明显。

  基本上也属于无药可救的状态。

  张伟懒得在它身上浪费唾沫星子,也就只是象征性地说了两句万金油的辩护词,便就此作罢。

  接下来邀请第四个被告人受审。

  罗娅栗,微信公众号“娅娅话社”,粉丝5万+,同名微博账号“娅娅话社”,粉丝30万+。

  两个平台,三篇文章,总的浏览量过千万。

  也是非常出众了。

  张伟长出一口气,调整心态,重整旗鼓,起身为其辩护:

  “我方当事人并非有意诽谤!”

  “她完全是受到网络不实信息的误导,误以为自诉人耍大牌,态度嚣张,当街行凶。”

  “正是在这样的错误认知之下,才出于义愤,发表文章进行批判。”

  “我方当事人是无意犯罪,过失犯罪,应当从轻判处。”

 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,即便造成的危害和后果一样,但是在量刑上,也会有相当大的差距。

  举个很直观的例子:

  故意杀人罪,处死刑,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同样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,但量刑却相去甚远。

  而过失呢,又分为两类:

  一类是疏忽大意的过失,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。

  另一类是过分自信的过失,即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后果,结果并未避免。

  张伟主张罗娅栗属于“疏忽大意的过失”,在此基础上争取减刑。

  可他话音刚落,便遭到张三的强烈反对。

  “姑且算被告人是受到不实信息的误导才发布诽谤文章。”

  “可在我方当事人直播澄清之后,它依然选择性眼瞎,我行我素,放任文章继续传播,继续发酵,又作何解释?”

  张伟:“啊这……”

  “呵呵,这还不算完。”

  张三举起一份证据。

  “事发之后,曾有数名热心网友给被告人发私信说明情况,可它非但没有及时删除诽谤内容,停止侵权,反而还对热心网友冷嘲热讽,足见态度之嚣张和恶劣!”

  “审判长,我申请出示证据。”

  苏贯彻点头:“同意。”

  很快,一份证据被当庭呈现。

  是几张微博私信截图——这些都是林北的粉丝发给他的。

  从私信截图中可以看到,网友给罗娅栗发私信为林北澄清解释,还自带了证据。

  有的是视频链接,有的是截图。

  可罗娅栗不但没有听劝,反而还骂网友是“北孝子”、“洗地狗”之类的。

  嚣张嘴脸展露无疑。

  张伟嘴角不停抽动。

  这蠢娘们儿,有这种事居然瞒着他。

  焯!

  现在被打了个措手不及。

  回复私信,就表示罗娅栗看到了消息,也知道了真相。

  可它还是散布诽谤信息。

  这不就妥妥的故意犯罪么?

  但张三的攻势还远不止于此。

  “被告人在微博和公众号发的文章,全都开通了流量主,可以通过浏览和点击获取收益。”

  “浏览量越高,收益越高!”

  “我完全有理由相信,被告人的行为是出于盈利目的。”

  “为了一己私利,明知是诽谤信息也要发表和传播,不惜伤害他人为自己牟利。”

  “如此种种,足以说明被告人不但是故意犯罪,而且主观恶性极为强烈,请合议庭从重判处!”

  张三声音洪亮,语速又快。

  气场强大无比,瞬间就全面镇压了张伟。

  张伟脸色变得无比难看,哑口无言。

  见状,罗娅栗急了。

  连忙大喊道:“不不不,不是那样的!”

  “我只是,只是神经大条反应慢了点而已啊。”

  “后来我不是都删了妈,这还不足以说明我的悔罪态度吗?”

  可张三却冷冷一笑,淡漠开口:

  “悔罪?你管毁灭证据叫悔罪?”

第113章 它不是知道错了,它是怕了

  “什,什么毁灭证据,我都不知道你在说什么!”

  罗娅栗心里咯噔一下,目光不停闪烁,但嘴还是硬的。

  对此,张三轻蔑一笑。

  法庭不是吵架,这里是讲证据的。

  张三也不跟它浪费唾沫星子,直接申请出示证据。

  苏贯彻同意。

  接着,两份证据被当庭展示出来。

  一份是珠城法院司法警送达传票的时间。

  一份是罗娅栗微信公众号后台以及微博后台记录的删除文章的时间。

  送达在前,删除在后。

  两件事时间相差三分半。

  “被告人是在收到传票后才删除侵权文章,也就是说,在删除文章之前,被告人看到了传票和起诉状副本内容,知道自己被起诉诽谤罪!”

  “两者时间极为接近,绝对不是巧合。”

  “这足以说明,被告人删除文章,不过是为了毁灭证据,逃避法律责任。”

  “根本不是悔过心理。”

  刑法中并没有“毁灭证据罪”,倒是有一个“帮助毁灭、伪造证据罪”,这个指的是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、伪造证据的行为。

  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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