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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明:开局请朱元璋退位 第395节

  没错,军队剿匪的战力当然强,威慑力十足,但弊端也很大。

  “匪过如梳,兵过如篦”,这句话可不是随便说的,而是老百姓长期生活经验的总结。

  地方衙役行事,虽然凶悍,却多少还有些顾忌。

  大头兵们可不管那么多。

  且不说抢劫之类的问题,他们抓人的准确性,就很值得怀疑。

  军队剿匪可以不经审讯,直接砍头。

  但杀的是不是真正的盗匪,甚或是善良无辜的百姓,恐怕只有天知道。

  反正每次朝廷派人去验收人头,总会发现不少小孩,老人,妇女的人头。

  但人家振振有词,这些都是匪寇的家人。

  虽然明知道那些匪寇不可能这么多的家人……可这事又怎么查得清呢?

  最后往往只能不了了之。

  另一方面是,如果匪寇与军队将领认识,甚至有特殊关系,将领有意庇护匪寇,或相互勾结,狼狈为奸,事情就更难办了。

  类似的例子,并非没有。

  故而,朱允熥干脆让军队彻底退出,不再插手任何剿匪之事。

  当然,如果真遇到大股匪寇,刑部和地方官府衙门都对付不了,仍然可以请求军队出马。

  那种情况下,也无所谓杀错不杀错。

  但平时日常的剿匪,就不劳军队的大驾了。

  让军队随意介入地方日常管理,必定会造成混乱。

  在此之前,各地驻军是可以主动以剿匪的名义抓人乃至杀人的。

  试想一下,军队可以随便派兵出来,抓一个人,说对方是盗匪,也不审讯,当场斩杀!

  老百姓岂有不怕之理?

  有这样的权力在手,又如何能不被滥用呢?

  以后这项权力直接剥夺掉,军队只能老老实实呆在驻地,没有刑部或地方官府衙门发公文请求,不得自行出来剿匪。

  说白了,军营外面就算有匪寇,那也不归军队管,军队也无权力去管。

  这才是正常的。

  毕竟,军队的作用不在于此。

  但这个时代,这方面往往是模糊不清的。

  由于通讯和交通条件的限制,朝廷要维持统治稳定,需要军队对地方的适时介入,才造成了这样的问题。

  朱允熥早就有心,要将这些全部理清楚。

  没有朝廷的命令,或是刑部,或是地方官府衙门正式公文请求。

  军营外面就算翻天了,军队也不能随意介入。

  设立大型监狱,则是另一项重大举措。

  在此之前,大明律中对犯人的惩罚措施,有充军,流放等等。

  随着朱允熥的军队改革不断推进,日后新军将全面取代原来的军队。

  士兵不再是奴隶一般的存在,而是待遇高,荣誉感强的好职业。

  犯罪充军自然也不复存在。

  至于流放之类,最大的问题是,成本太高了!

  派两个衙役押管一名犯人,长途跋涉几千里……以这个时代的交通条件,这个成本,实际上高得可怕。

  监狱就不一样了。

  让犯人们进行劳动改造,这是能盈利的。

  朱允熥将改革措施说完,又讲了一遍这样做的原因和作用。

  杨士奇和姚广孝皆不断点头。

  太孙殿下果然深谋远虑。

  这些举措,可不是一般人能想出来的。

  不过,杨士奇心中还疑惑。

  “如此一来,刑部的权力,是不是太大了一些?”

  部门权力太大,缺少制约,本身又会产生新的问题。

  朱允熥微微一笑:“所以,还有一项至关重要的改革,将刑部一分为二。”

  “在刑部之外,另设法部。”

  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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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1章 朝廷大调整!锋利的刀!

  杨士奇和姚广孝皆微微错愕。

  明初国家新建不久,各项规章制度皆还在探索阶段,各部门的权力调整也非常普遍。

  不了解历史的人,很容易先入为主,以为六部都有固定的职权范围,各司其职,互不干扰。

  而这个权力范围,看他们的名字就知道了。

  事实上,这种想法无疑是错误的。

  同为刑部,朝代不同,职权范围相差很大。

  隋唐时期,大理寺审判犯人,刑部复核。

  到了明清,则截然相反,刑部审判,大理寺复核。

  即使是在同一个朝代,不同年代,不同皇帝治下,职权都是天壤之别。

  朝廷对各部权力范围进行调整是很正常的事情。

  然而,要将刑部一分为二,新设法部,如此之大的变革,还是极为罕见的。

  朱允熥对此早有腹稿。

  “审判之权,移交法部,刑部只负责抓捕犯人,无权审判。”

  虽然这个时代有三法司会审的制度,但在实际上操作中,除了朝堂上极为瞩目的大案要案,一般的案子,刑部基本上就定下来了。

  所谓的死刑都必须经由大理寺复核,都察院全程监督,基本上形同虚设。

  在判案审案上,刑部发挥着最为核心的作用。

  但在朱允熥看来,抓人,审案,定罪,全程操之于一个部门手中,多少有点太远于儿戏了。

  在这种制度下,如果一开始抓错了人,后面多半是不会认错的,而会将错就错。

  如此一来,冤假错案必定不少。

  将审判权从负责抓捕的机构和人员手中剥离,是至关重要的监督措施,也是最有效最彻底的监督。

  其他的巡察,检查,都远远比不上。

  不仅仅中枢需要如此,地方也一样。

  “都按察使司亦一分为二,另设法司,专司审判。”

  “府衙则设法科,县衙设法房,负责审判之问。”

  “法科亦如同刑科一般,既受县衙管,亦由法司辖制,双重管理。”

  “日后审案判案,原则上地方主官,皆不再介入。”

  “无特殊原因,地方主官不再升堂审案判案。”

  “若事出有因,要详细记录在册,上报上级,陈明原由,并留好档案,以备复查。”

  “除此之外,凡擅自介入审案判案的地方主官,一经发现,严加查处。”

  “为杜绝冤案,法部可另外派遣法官外出巡回审案。”

  “外出法官不受地域限制,可纠正地方上的冤假错案。”

  ……

  朱允熥将自己的方案,细细讲述。

  对于双重管理,他也做了详细的解释,基本上就是“条块结合,以块为主”。

  在此之前,中枢对地方部门从来没有进行过垂直管理,地方上的权力,都在地方主官手中。

  进行垂直管理,无疑是极大的改变。

  至于办案与审案分开,以杨士奇和姚广孝的聪慧,自然是一听就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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